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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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发〔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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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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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创新,增强项目承接能力,培育壮大小微企业,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推进、规模化开发、标准化建设、功能化配套的要求,有效盘活存量土地,积极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含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一批规划布局科学、产业定位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功能配套齐全的新型产业园。
二、发展原则
——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地产建设领域,统一政府政策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实见多方共赢。
——市场运作。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工业地产开发,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工业地产开发,引领产业集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发展。
——集约利用。工业地产开发既要积极利用新增用地,更要有效开发存量土地,同时根据产业不同制定相应的容积率和投资强度,实现土地资源效益最大化。
——严格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在工业地产的规划、开发、销售、转让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业地产用于工业发展。
三、范围界定
工业地产是规划为工业用地,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建成后出售、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生产性服务等经营活动,包括工业制造厂房、工业仓储物流、工业研发楼宇等。
四、建设用地
存量用地是指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以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布局零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
新增用地由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采取招拍挂方式上市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市场评估。
项目开发单位应制定工业地产建设或改造方案,涉及新增用地项目由当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立项,改扩建项目由当地经信部门进行备案立项。
五、产业定位
重点发展各地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每个工业地产项目一般选择1—2个符合区域发展方向的产业。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以及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不符合厂房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禁止进入工业地产园区的企业生产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六、建设模式
(一)开发主体
工业地产开发主体一般应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上述主体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工业地产。
(二)建设标准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工业地产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一般≤50%,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0%。绿地率不设下限,建筑高度不设上限。
严禁在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园区道路、电力、通信、供暖、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
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确需改变外部结构、内部相关结构及局部空间尺寸的,应当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
(三)产权分割
工业地产的销售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参照商业地产管理模式办理。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房屋,按照经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可按自然层作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如需期房销售的,应当满足《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规定。
(四)产权转让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以保本微利为目标,项目建成后的最高出让价格,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出让对象为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若进行二次交易,出让对象的入园项目一般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
(五)物业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项目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参照《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用房的留置与管理使用,参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缴纳与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项目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政策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台州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和指导全市工业地产发展。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安监局、行政服务中心、台州电业局、房管处、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二)扶持政策
1.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对利用多宗存量工业用地合并进行工业地产开发的,多宗土地之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的,符合规划要求,累计面积不超过项目合并总面积的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经项目主体申请,经批准可协议出让,按市场评估确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各宗地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按其中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重新确定出让年限,差额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纳入工业地产开发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由项目主体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进行工业地产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应当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地改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的项目,其第1层全额征收,第2层减半征收,3层以上(含第3层)全额免征。
3.探索实践工业地产按揭贷款模式。吸引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入驻工业地产项目园区,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本市跨县(市、区)迁入工业地产项目园区的中小企业,由项目所在地办理注册、变更登记,企业原所在地不得设置障碍。
本《意见》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