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化清费减负工作。进一步梳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加大涉企收费年审工作力度,加强对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保证涉企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暂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续费。 二、积极实施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制定医疗服务收费(价格)项目及其价格。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上浮幅度可适当高于同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价格实行最高零售价管理。社会资本办医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同级别公立医院的价格政策。 三、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加快推进全省价格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做好浙江价格指数、民生价格信息、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信息的公开平台建设,支持指导龙头企业、大型专业市场和行业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价格指数,提升浙江价格话语权。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价格信息服务。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发改价格〔2012〕1906号.doc |